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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选择题练习及答案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24日
  单选题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D、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2.下列关于对承包人行为的规定不正确的是( )。
  A、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B、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C、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D、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可以由承包人分包给其他单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D的说法不正确。
  3.下列情形中,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不会被认定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是( )。
  A、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B、被审计单位示意其做出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C、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D、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认定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选项A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抗辩事由,在此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
  A、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B、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C、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D、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选项D的内容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5.注册会计师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并导致不实报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
  A、会计事务所不承担责任
  B、赔偿责任包括不实审计金额和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C、会计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D、会计事务所存在过失,按其过失行为确定其补偿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的情形之一。根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并导致不实报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按其过失行为确定其补偿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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