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1.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订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 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 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 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 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 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 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 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 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 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说明理由。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法?说明理由。
(3)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6)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
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
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
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
外 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 截止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 万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