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系统训终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方持股比例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除非外方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方的,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25%,故C错。
2.A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相关规定。
根 据规定,技术水平落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限制类的项目,因此A选项的表述正确;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因此B选 项的表述错误;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等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因此选项C的表述错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 未按期缴付或缴清出资的,催告一个月后仍然没有纠正的,视同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D选项的表述错误。
3.D
【解 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合并的,只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提供合作条件即可合并,不须等到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 后,因此A选项的表述错误;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合并后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B选项的表述错、选项D的表述正 确;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外方所持股权比例不能少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因此C选项的表述错误。
4.B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5.A
【解 析】本题考核战略投资的要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要求之一是: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 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另外还要注意,需要符合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 司)这个条件。
6.B
【解析】本题考核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时限。根据规定,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7.C
【解析】本题考核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批准证书。根据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获得核准后,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白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8.D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的审批。根据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9.C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的性质。根据规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10.A
【解 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注册资本的确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 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本题中,乙公司净资产所折成的股份数额为 1000÷0.5=2000万美元,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5000万美元。
11.B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程序。根据规定,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45E1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
12.C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3.A
【解 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企业的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 效证明。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 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另外,劳务是合伙企业独有的出资方式。A选项中,乙公司是以贷款进行出资,但是并没有以合营企业或者甲公司作为 保证人,因此该出资是合法的。
14.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l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本题C选项的数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即700×2.5=1750(万元)。
15.C
【解 析】本题考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售资产 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本题选项A、D的表 述中其余部分的出资超出了6个月的期限;选项B的表述中并购价款部分的出资超过了3个月,因此,本题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