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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练习及答案十四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1日

三、案例分析题

1.(2011年)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 修住房。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 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2006年11 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1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届满后,丙将房屋交还甲,但以房屋租赁合同为登记备案因而无效为由,拒绝支 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 匙交给丁。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 续。

200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 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子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4月20日,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告知丁已将房 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5月10Et,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 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戊则认为,由于甲、丁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提出的60万元房屋损失应由乙承担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万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说明理由。

(3)甲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并说明理由。

(5)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6)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7)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并说明理由。

【答案】

(1) 甲提出的60万元房屋损失应由乙承担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当事人未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进行约定,因此,应该自交付之日起毁损灭失的风险发生转移,此时应该由甲承担房 屋损失。

(2)乙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 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为甲,其履行不符合甲乙之间合同的 约定“付清余款”,此时乙有权拒绝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3)甲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虽然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但是丙以该理由确认 合同无效不支付租金,人民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

(4)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生效力。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与丁依法订立房屋 买卖合同,此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5)甲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 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第二份买卖合同亦为有效。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 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由于甲、戊双方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6)丁若请求人民法院 判决甲返还房屋,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 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戊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不能请求甲返还房屋,但有权要求甲承担违 约责任。

(7)于2010年5月10日届满。根据规定,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丁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2008年4月20日)起计算;但是,200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还房屋,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此时诉讼时效重新从200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

3. (2010年)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 设备进行抵押和l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 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09 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 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09 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 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遭遇罕 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得知:甲公司出资200 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l50万元,尚未偿还。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 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6)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3)①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与乙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②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在本题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题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6)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 本题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己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7)乙公司无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因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自应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2009 年新制度)2007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智能垃圾预处理机”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为200万 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付1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6年11月以普 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 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07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08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 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08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08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 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

2008年4月,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它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查,乙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公司也未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何时取得“智能垃圾预处理机”的专利权?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3)在乙公司受让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后,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押权何时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乙公司与戊公司订立的专利权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为追索乙公司所欠剩余的专利转让款,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的债务人庚公司?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专利转让价款,甲公司能否主张专利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

(1)乙公司在2007年10月8日取得“智能垃圾预处理机”的专利权。根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当天乙公司取得专利权。

(2)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对专利许可人转让的专利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丙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在乙公司受让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后,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继续有效。根据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4)① 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2008年1月5日生效。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办理权利质押的登记的,质权没有设立,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乙公司与丁银行的质押合同效力不受是否登记的影响,在2008年1月5日生效。②乙公司与丁银行的质押权2008年1月10日成立。根据规定,以知 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5)乙公司与戊公司订立的专利权许可合同无效。根据规定,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本题中,乙公司未经质权人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是无效的。

(6) 甲公司为追索乙公司所欠剩余的专利转让款,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的债务人庚公司。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本题中,乙公司在庚公司未予理会的情况下仍不提起诉讼,构成了代位权构成要件中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条 件,因此甲公司是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7)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专利转让价款,甲公司不能主张专利转让合同无效。

【提示】根据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这里甲公司依照法定的要求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存在主张专利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该问并没有要求考生予以解释,只要写出结论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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