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1.(2011年)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 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 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 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 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i)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案】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所以题目中“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这一理由不成立。
(2)戊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追索。
(3) 甲公司不能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首先,票据关系成立后,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解 除不影响票据关系。其次,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使票据债务人甲行使对人抗辩权,也只能针对直接债权 债务关系当事人,而不能针对背书转让后的持票人戊公司。
(4)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伪造票据签章。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 (2010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 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 得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后便无杳无踪迹。
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转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答案】
(1)A银行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后,应通 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