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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练习及答案十八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1日

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有: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即背书);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本题中是因为企业合并获得票据,不用背书。

2.(2010年)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质押背书。根据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中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而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所以没有设立质权,乙公司不能行使质权;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3.(2009年新制度)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法院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B.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

D.法院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保全。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2009年新制度)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汇票的背书。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本题中,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属于所附条件是无效的,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5.(2009年新制度)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中,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间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

二、多项选择题

1.(2009年新制度)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规定。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本题中,出票人甲公司加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即签章不符合规定,则票据无效,所以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追索。

2.(2009年新制度)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提示付款。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2009年新制度)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记载事项。根据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是“附条件的支付委托”,则票据无效。票据出票人与背书人均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所以选项AC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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