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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练习及答案二十一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3日

三、案例分析题

1.【答案】

(1) 贾某发明作为治疗疾病用的治疗仪属于可予以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者器械等,如果具备专利条 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本题中,贾某发明的是治疗疾病的仪器,而非仅仅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是可以授予专利的。

(2)根据 《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 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本案例中,贾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 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属于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没有采纳甲研究所的意见是正确的。根据规定,退休、调离原 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本题中,贾某是在 2001年1月14日调至乙单位工作,于2002年6月17日作出发明创造,此时已经超过了1年时间,因此该发明创造并非是职务发明创造。

(4)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贾某对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日是2003年2月16日.因此,贾某的治疗仪专利保护期限可以到2023年2月

16日。

(5)①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丁公司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是正确的。根据规定,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 实施或者末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本案例 中,2006年3月2日为专利授予之日,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2003年2月16日,丁公司提起专利强制许可的时间是2009年3月4日,分别超过了4年和 3年,而且贾某始终未充分实施自己的专利,也未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符合上述实施发明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形。②丁公司获得许可后需要向贾某支付使用费。根据 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6)①A企业的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规定,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 产品。本题中,A企业未经贾某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在制造该治疗仪,构成侵权。②B高校不构成侵犯贾某的专利权,根据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 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题中,B高校仅仅是为了教学实验所使用贾某的专利,非用于生产经营目的,因此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7) 贾某起诉丙公司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本题中, 贾某在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已经得知了丙公司使用其发明未支付使用费的事实,因此诉讼时效应从专利权授予之日开始计算,2006年3月2日为专利授予之日,贾 某起诉的时间是2007年2月21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答案】

(1)商标局驳回甲家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符合规定。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有效。“广州”牌显然违反该条规定,故不得注册为商标。

(2) 甲家具厂申请复审不会被受理。根据《商标法》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 做出终局决定。因此,就当事人享有权利方面来说,甲家具厂有权申请复审,但因其超出15日期限,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3)甲家具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保护权益请求应不予受理。甲家具厂在注册申请未获核准之前,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法律对其商标不予保护,且其商标本身违法,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甲家具厂的请求不予受理。

(4)乙不可以继续生产带有该种商标的产品。甲家具厂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后,虽然甲家具厂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但由于该商标本身违法,不仅甲家具厂不得继续使用,乙木材厂也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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