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
(1)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某承担。根据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小王自2012年6月1日起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5)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案例2答案】
(1)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因为甲公司的签章是乙公司伪造的,被伪造人甲公司对票据B并不承担票据责任,丁应当将取得的票据金额返还给甲公司。
(2)丁公司无权就票据B向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丁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
(3)甲公司的观点不成立。因为甲公司在票据A上的签章是真实签章,承兑人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4)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5)甲公司可以抗辩乙公司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案例3答案】
(1)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根据规定,以股权设定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丙仍然享有股权。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4)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转让其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丁、戊可以联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4答案】
(1)
【答案】ABCD
【解析】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将挖掘机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因此,选项ABCD的表述均错误。
(2)
【答案】AB
【解析】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1)如果物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如果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物保是第三人丁公司提供的,因此,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答案】AB
【解析】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4)
【答案】D
【解析】(1)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题中,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挖掘机的所有权转移给了王某;(2)善意取得制度:丙公司和丁公司知道乙公司是承租人而非所有权人,二者并非善意第三人,也未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未交付),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不是所有权人。
(5)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小王是否取得对挖掘机的占有与其是否有权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关系;(2)选项B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王某死亡后,挖掘机的所有权归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处分共同共有的动产时,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C:小王未征得大王同意的情况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首先,小王与方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原则上属于“有效合同”,如果方某以小王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如果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予以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受让人方某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如果大王不予追认,方某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方某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
法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