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
(1)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
(2)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根据规定,以股权设定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丙仍然享有股权。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4)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转让其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丁、戊可以联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2答案】
(1)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法律依据。因为甲公司的签章是乙公司伪造的,被伪造人甲公司对票据B并不承担票据责任,丁应当将取得的票据金额返还给甲公司。
(2)丁公司无权就票据B向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丁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
(3)甲公司的观点不成立。因为甲公司在票据A上的签章是真实签章,承兑人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4)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5)甲公司可以抗辩乙公司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已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案例3答案】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做法并不违反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2)乙公司有资格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甲公司可以拒绝B公司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应暂停行使。
(4)甲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王某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在本题中,王某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万股全部转让给李某的做法不合法。
(6)向张某发行股份的数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7)向张某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8)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规定,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案例4答案】
(1)A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在本题中,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并未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2)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境外人民币作为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
(3)①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乙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②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乙公司不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①股权质押合同于2012年4月1日生效。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②丁公司的质权于2012年4月10日设立。根据规定,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①A公司向美国的某商业银行借款的程序和数额均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在本题中,A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借款数额(680万美元)并未超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700万美元)。②A公司取得680万美元的境外借款后,可以结汇。
(6)B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7)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实际投资者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直接向外商投资企业请求分配利润或者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