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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冲刺试题及答案(8)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11日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55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案例1】(本小题10分)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其新开发的楼盘进行预售,其在销售广告中说明,该楼盘为高品质生活小区,小区空地绿化面积高达70%,温泉水入户。该小区因这两项条件比较优越,销售均价比同区域的其他小区高出20%。李某对甲公司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十分认可,于2011年8月份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后,李某办理入住手续,搬进该小区后不久,发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发现该小区绿化面积严重缩水,且入户的只是普通的热水,而非温泉水。

(2)甲公司销售房屋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该小区竣工验收前夕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

(3)张某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甲公司已于2011年7月份出售给张某,张某购下该房后出国学习,日前刚回国,张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的权利人,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4)孙大妈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是她的回迁房,甲公司与孙大妈之间签订有相关仂议,要求李某腾退房屋。当事人各方纠缠不清,纷纷将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张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孙大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腾退房屋,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4)甲公司抗辩称其与李某、张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李某和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说明理由。

(2)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即与李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孙大妈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案例2】(本小题8分)

2012年2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A公司为履行该协议的付款义务,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和承兑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出票13为2012年3月10日,到期日2012年8月10日,但未记载付款地,也未将购销协议号码在票面载明。因B公司拟申请贴现,A公司向甲银行出具了该汇票的承兑确认书,C公司于同日为该汇票向甲银行申请贴现出具了贴现保证书,但未在票面上作任何记载。甲银行经对该汇票及上述承兑确认书、贴现保证书审核后,同意向8公司贴现放款。票据到期后,甲银行持该汇票向A公司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被以存款不足为由于2012年8月13日退票。甲银行于退票当日向B公司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要求其给付票款,但B公司一直未予偿还。

2013年1月28日,甲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B公司、C公司以及A公司的开户银行承担票据责任。2013年4月15日,甲银行申请撤诉,法院子4月27日予以核准。

2013年5月2日,甲银行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已经经过为由进行抗辩;A公司则提出两项抗辩理由:(1)甲银行因贴现取得票据,应当向贴现申请人B公司追偿;(2)我公司与B公司的购销协议已经解除,票据责任已经消灭。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购销协议交易号码是否导致票据无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A公司、B公司、c公司、A公司的开户银行是否均负有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甲银行再次起诉时,B公司能否以票据消灭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提出抗辩?并说明理由。

(4)A公司提出的两项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3】(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15分)

香港投资者邓某以(香港)联威公司名义、内地投资者吴某以弘业公司(内资)名义,拟共同投资在广州市设立新雅图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雅图公司”),邓某出资2000万元,吴某出资1000万元,由邓某担任董事长,吴某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1日,双方以联威公司和弘业公司名义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吴某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2011年3月1日,审批机关正式批准了《投资协议》,2011年3月1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雅图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此时新雅图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出资款;2011年4月1日,邓某和吴某将各自出资全部存人新雅图公司账户。

2012年5月10日,邓某以其与吴某之间冲突激烈,信任基础已经完全破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邓某不服,以本案涉及香港籍投资者,应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为由提起上诉。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新雅图公司由邓某担任董事长,吴某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请指出《投资协议》的成立和生效时间。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新雅图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出资款的情况下,向新雅图公司颁发营业执照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驳回邓某的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邓某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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