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对合营企业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应当根据其对该合营企业的影响程度进行会计处理:
(一)对该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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