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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来源:财政部 2014年3月17日
  第五章衔接规定
  第二十一条首次采用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
  规定对其合营安排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分类。
  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重新分类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应当在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终止确认以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同时根据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使用的相关信息,确认本企业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所产生的各项资产(包括商誉)和负债,所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净额与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合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的账面金额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前者大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首先抵减与该投资相关的商誉,仍有余额的,再调增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二)前者小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冲减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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