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来适用法
若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无法可靠确定,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比如,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如账簿资料不全),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对于以下特定前期,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
(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积影响数不能确定;(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做出假定;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一年后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些情况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因为我们不能假定当初管理者的持有意图就是最新的意图。(3)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例如,有关金额确认、计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实的证据,以及在受变更影响的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