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2、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3、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4、暂时进境货物。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5、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6、留购的进口货样等。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7、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8、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货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