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1)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折让的税收政策
税法规定:可按折让或退回后的净额计税
(2)举例
【例1】某工业企业2005年3月份赊销其产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金额为117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60000元。
当年5月份,由于部分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该企业收到购货方退回的产品若干,价值为23400元(含税价),根据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余款收回。
3月份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
5月份销项税额=2.34÷(1+17%)×17%=0.34(万元)(红字,冲减当月销项税额)
7、以物易物销售方式
(1)适用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2)举例
【例1】A企业10月份以其生产的A产品与B企业生产的B产品兑换,双方交易的价值均为23.4万元(含税价),A产品的成本为18万元,B产品的成本为15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双方互开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未验收入库但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则:
(1)A企业当期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2)A企业当期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万元;
(3)A企业当期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例2】地处市区的某酒厂8月份将生产的粮食白酒4吨与粮站(换取的酒给职工发放福利)的高粱兑换,双方交易的价值为23.4万元(含税价),粮食白酒的成本为8万元,高粱的成本为15万元,并互开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验收入库但未到税务机关认证。则:
(1)酒厂当期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2)酒厂当期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万元;
(3)酒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4)酒厂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5)酒厂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 )万元;
(6)酒厂当期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