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视同销售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的内容
(2)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收政策-确认销项税额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计算时应注意:
一是增值税项目的确定,即视同销售计算出的应交税金,应作为“销项税额”处理。
二是视同销售行为的价格(税基)如何确定,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或售价明显偏低)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
★非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①=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②=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举例
【例1】下列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
【例2】下列属于增值税不予抵扣项目的是( )。
A.某商店为服装厂代销儿童服装取得的手续费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用于职工福利
C.某企业将自产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D.某企业将外购的洗衣粉赠与贫困地区居民
【例3】某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当月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80万元(不含税),最近时期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则:
(1)该企业增值税计税依据为( )万元;
(2)该企业当期确认的销项税额(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