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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学校06年CPA考试税法内部辅导讲义(八)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6日

  申报期内该百货商场计算并申报的本月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销项税额=3.6×17%+0.27×136×17%+4.68/2×2×17%+168×17%=0.61+6.24+0.8+28.56=36.21(万元)

进项税额=3.26+10.2+1.02=14.48(万元)

应纳税额=36.21-14.48=21.73(万元)

要求:

(1)具体分析该百货商场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

(2)构成偷税罪的具体标准是多少,该百货商场是否构成偷税罪;

(3)对于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该百货商场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税务行政诉讼,就此案例请回答,应向何处提出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是谁,复议机关应在多少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否不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百货商场计算申报的当月应纳增值税款是错误的。

(1)代销服装应视同销售并将其零售价换算为不合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2)购入副食品取得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通过,其进项税额即可抵扣;

(3)购入化妆品当月未认证,进项税款不得抵扣,即使未付款的商品巳退货,但未正式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也属无效;

(4)分期付款购入钢琴,当月未认证,不得抵扣进项税;

(5)以旧换新销售冰箱,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300元),且零售价应换算为不合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分期收款销售钢琴取得的零售收入,应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7)其他商品零售总额应换算为不合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8)计算该百货商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3.6/10%/(1十17%)×17%十0.3/(1十17%)×17%×136十4.68/(1十17%)×17%×2×50%十168/(1十17%) ×17%=5.23十5.93十0.68十24.41=36.25(万元)

进项税额=10.88+3.26=14.14(万元)

应纳税额=36.25-14.14=22.11(万元)

(9)构成份税罪的数额标准是: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超过1万元,该百货商场不构成偷税罪(22.11—21.73=0.38万元);

(10)该百货商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清;被申请人是其主管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该百货商场不可就此案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对征税行为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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