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当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时,或者无营业额(如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自建自售房屋建筑物),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三、关于“分行业营业税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3%)
1、差额计税:
(1)运输企业自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联营运输企业,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经地税局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全额计税:
(二)建筑业(3%)
1、差额计税: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对分包人或者转包人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2)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由省地税局列举;未被列举,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3)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设备,不含在计税营业额中。
2、全额计税:
(1)不管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中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款,一律以料工费全额计税。
(2)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4)自建自用房屋建筑物,不征营业税;
自建自售房屋建筑物,缴纳两道营业税。自建行为,按照“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自售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
自建自租房屋建筑物,按照“服务业――租赁”缴纳5%的营业税。
自建自投(投资)房屋建筑物,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