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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学校06年CPA考试税法内部辅导讲义(十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7日

(三)金融保险业(5%)

1、全额计税的:

(1)一般贷款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等。

(2)典当业抵押贷款的计税营业额为利息收入。

(3)金融经纪业(中间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收入。

(4)保险业初保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收取的保险费全额。

(5)保险业储金业务的计税营业额为储金平均余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月利率。

2、差额计税的:

(1)外汇转贷业务以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差额计税。具体分为:

中国银行;

其他银行。

(2)融资租赁以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以买卖差价计税。

(4)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水费、电费、电话费、税款、学杂费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保险企业开展无赔款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6)境内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内保险人对境外再保险人应纳的营业税实行代扣代缴。

  3、金融保险业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保费”的征税规定:

(1)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内未收回的,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以后收回的,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2)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均为实际收取利息的当天。

(四)邮电通信业(3%)

1、差额计税:

(1)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可按面值收入减去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中移动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全额计税:

(五)文化体育业(3%)

1、差额计税: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全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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