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某企业本年度实现会计利润为20万元。经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核,“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一是向银行流动资金借款的利息支出5万元,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另一次是经过批准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借款的利息支出7万元,集资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1)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是( )万元。
(2)纳税调增数( )万元。
【例3】A企业注册资本800万元,2004年初从其关联方B企业拆借资金7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本年支付利息56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5%。则:
(1)A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2)A企业纳税调增数( )万元。
(3)B企业应缴纳营业税( )万元。
【例4】地处市区的某工业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对2004年度审核发现:
(1)“财务费用”明细账贷方有在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60万元,另一笔为“投资收益”明细账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为8万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8万元
贷:财务费用 60万元
投资收益 8万元
◇账务处理正确,但应调减所得8万元。
(2)“财务费用”明细账借方有一笔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利息支出5万元(2004年3月1日借入资金120万元)。
◇正确,无需调整
(3)“财务费用”明细账借方另有一笔向其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60万元(2004年1月1日借入资金600万元)。
◇存在问题:
◇纳税调整:
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1000×50% ×5%=25(万元)
纳税调增额=60-25=35(万元)
◇调表不调账
(4)该企业2004年1月1日向内部职工集资6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实际借款利率8%。会计处理为:
◎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600×8%×=48
借:财务费用 48
贷:银行存款 48
纳税调增=48-600×5%=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