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6-1】某工业企业当年在册职工1000人(其中企业职工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职工10人)。企业当年提取并发放工资总额950万元(其中生产成本450万元,制造费用10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营业费用140万元,在建工程50万元,应付福利费中幼儿园职工10万元)。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三费”。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则:
(1)该企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为( )万元。
纳税调增数( )万元。
(2)该企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三费”为( )万元。
纳税调增数( )万元。
参考答案:
计税工资限额=(1000-10)×0.08×12=950.4(万元)
实发工资总额=950-10=940(万元)
准予税前扣除金额=940(万元)
纳税调增数=0
实际计提的“工资三费”=950×17.5%=166.25(万元)
准予扣除的“工资三费”=940×17.5%=164.5(万元)
纳税调增数=166.25-164.5=1.75(万元)
【例6-2】接【例6-1】假设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950万元(其中幼儿园职工10万元);实发工资总额为938万元(其中幼儿园职工8万元) 。则:
(1)该企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为( )万元。
纳税调增数( )万元。
(2)该企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三费”为( )万元。
纳税调增数( )万元。
参考答案:
计税工资限额=(1000-10)×0.08×12=950.4(万元)
计提工资总额=950-10=940(万元)
实发工资总额=938-8=930(万元)
准予税前扣除金额=930(万元)
工资纳税调增额=940-930=10(万元)
实际提取的“工资三费”=950×17.5%=166.25(万元)
准予扣除的“工资三费”=930×17.5%=162.75(万元)
三项经费纳税调增额=166.25-162.75=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