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6-3】接【例6-1】假设企业在册职工900人(其中幼儿园职工10人)。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950万元(其中幼儿园职工10万元);实发工资总额为938万元(其中幼儿园职工8万元)。则:
(1)该企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为( )万元。
纳税调增数( )万元。
(2)该企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三费”为( )万元。
纳税调增数( )万元。
参考答案:
计税工资限额=(900-10)×0.08×12=854.4(万元)
计提工资总额=950-10=940(万元)
实发工资总额=938-8=930(万元)
准予税前扣除金额=854.4(万元)
工资纳税调增额=940-854.4=85.6(万元)
实际提取的“工资三费”=950×17.5%=166.25(万元)
准予扣除的“工资三费”=854.4×17.5%=149.52(万元)
三项经费纳税调增额=166.25-149.52=16.73(万元)
【例7-1】某国有工业企业当年在册职工1500人,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发放工资。2003年按工效挂钩办法计算提取数为4000万元(其中生产成本1500万元,制造费用1000万元,管理费用1200万元,营业费用300万元),当年实际发放工资3500万元。则:
(1)该企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为( )万元。
纳税调增数( )万元。
(2)该企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三费”为( )万元。
纳税调增数( )万元。
【例7-2】接【例7-1】 假设该企业2004年当年按工效挂钩办法计算提取数为5000万元(其中生产成本2500万元,制造费用1000万元,管理费用1200万元,营业费用300万元),当年实际发放工资5300万元。则:
(1)该企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为( )万元。
纳税调减数( )万元。
(2)该企业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三费”为( )万元。
纳税调减数(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