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着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交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行政法制:
1、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纳罚款,到期不交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5、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