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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疑难集锦(税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31日

  
    问: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坏账损失,用直接法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管理费用;用备抵法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年末时计提或冲销坏账准备,以减少管理费用,两种方法都使得当年会计利润增加,从而所得税也增加,为何在我看到的“税法考试辅导习题集”中都将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坏账损失作为项目,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以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提取坏账准备。对于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来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已提取的坏账准备,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当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与会计的处理是基本相同的。
  
    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对于以备抵法核算坏账准备的企业来说,则要分别按两个项目填列,一是在“扣除项目”中的“增提的坏账准备金”;二是“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和“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这又与会计上利润表的格式有所差别。由于我们没有看到你所说的“税法考试辅导习题集”,故无法对你所说的“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说法予以解释。
  
    问:什么是分保险业务、初保人、分保人、初保业务?教材中说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有关习题中又说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请问:这里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初保人发生分保险业务、以及代扣缴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处理分别是什么?
  
    答: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活动。初保业务是受保人(或初保人)第一次接受的某项保险业务,与工程作业的总承包人总承包某项工程大体相当。你所说的“教材中说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有关习题中又说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两种说法是一致的,正因为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问:自建行为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自建行为是指自己建造房屋(不动产)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建房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一般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即: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适用营业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问:个人所得税中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采取核定征税的,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此优惠政策是指全部优惠政策还是有范围限制?
    答:个人所得税中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采取核定征税的,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该是全部优惠政策。因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范围,一般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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