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教材中的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是专门指不计增值税的项目吗?
答: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
问:在计算进口货物应缴增值税时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含有消费税,非进口货物应缴增值税计算中若用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税,是否包含消费税,若不包含,此时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相同吗?
答:在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情况下,税法规定,可以核定销售额,即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如果该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当加计消费税额。该组成计税价格与应交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相同的。详细解释请参阅《税法》教材第30页和第78页有关的说明。
问:收回委托加工的药酒直接用于销售,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8万元,加工单位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8万元,在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是否还包含消费税额,即以加工费加上消费税的合计9.8万元×17%计算?
答:不应当包括消费税额。在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加工费就是受托方的销售额,而且税法中已经明确,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价外费用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及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因此,按本题中所给出的条件,计算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为8万元×17%.
问:第38页中“四、销售特定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中,请解释“(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免税是免的什么税,如果免的是增值税,为什么又征收4%的增值税?
答:免税商店是指免征进口或出口关税的商店,并不免征增值税。
问:教材中说增值税因其属价外税,故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请给予解释?
答:从计税原理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难以计算和把握,因此现行增值税采用了间接计算的办法,即按销售额计算税款,然后再扣除上一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款。因此,增值税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之外缴纳的税款,即通常所称的价外税。
价外税是独立于价格以外的附加税,不包括在商品的价格之中,故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增值税税额。
问: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后面又讲到四种情况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全额扣除的数额是否受到3%的限制?是否可以超过3%?
答: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对于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不受到3%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