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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前不予扣除项目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10日
序号内容依据

1

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3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4

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5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6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笔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3]45号

7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3]45号

8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暂行条例》第七条
9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10

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11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暂行条例》第七条

12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财税字[1995]81号

13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财税字[1996]79号

14

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

15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及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1997]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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