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减免及返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时,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六)减免所得税时的会计处理
减免所得税一般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1)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
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在规定期限内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3)收到退还的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资本公积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再投资退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其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处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免征和减征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再投资退税额应以分配利润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适用的税率,把分配利润换算为税前利润进行计算。
再投资退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税额=再投资额÷(1-实际适用的原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X实际适用的原企业所得税税率X退税率
企业收到退税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再投资利润额在不超过5年时抽回,或者再投资项目不符合退税规定时,应将已退税款再补缴。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