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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的财税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1月25日

[案例75]
[案情说明]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欠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00万元。按合同规定,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02年10月10日前付清货款,但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为此,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12月10日,一审判决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货款延付期间的利息6万元;此外,还应承担诉讼费2万元,三项合计208万元。
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认为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并因此向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金额为40万元。截止2002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审理当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分析说明]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虽然在一审判决中败诉,但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因此不能认为诉讼事件已结束。一审判决结果表明,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因诉讼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该现时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应在一审判决日确认一项负债。
[会计处理]2002年12月10日,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20000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 6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80000
  [政策解读]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能否胜诉,只有等判决后才能确定。如果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当时的情况,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很可能胜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应在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预计负债和或有资产:
  本公司欠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因本公司认为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原来约定条款的要求,故到期未付。为此,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本公司。2002年12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应向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货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货款延付期间的利息6万元,以及诉讼费2万元,三项合计208万元。本公司不服,反诉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冈本(盐城)光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如果高木(淮阴)光电实业有限公司缺乏充分的理由说明其很可能胜诉,则不应对相关的或有资产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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