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在计算所得税时,当期在制造成本(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应付工资”视为当期全部进入损益。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如果期末“生产成本”、“产成品”账户无余额,则说明当期在制造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因产品对外销售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而全部进入损益;反之,如果本期尚有未完工的在产品,或者尚有部分库存产成品未销售出去,则说明当期在制造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尚未得到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实际在成本费用中扣除的工资就十分困难。为了简化,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将本期在制造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视为当期全部进入损益,然后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④会计上提取工资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当月的工资在月末提取,在次月发放。本年度提取数,以“应付工资”贷方累计发生额为准,在考查当年度实发工资时,应注意考虑上年度12月份工资在本年度发放,以及本年度12月份工资在次年发放的情况。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使得当期应付工资得不到全额发放,造成“应付工资”贷方余额越来越多,当企业资金充裕时,企业会补发以前月份(年度)欠发的工资。如果本年度发放的工资超过了当年的提取数,则说明动用了以前年度的工资结余。对于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来说,由于以前年度的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已作过纳税调整,因此,本期动用的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而对于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来说,一般只考虑当期“计税工资标准”、“实发数”、“提取数”三项指标。
⑤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一般按平均职工人数计算。如果企业的临时人员较多,而临时人员大多为季节性用工人员,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可以按实际在岗月份分别计算,然后累计相加。
⑥会计实务中,“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也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由于在建工程完工后,将转入固定资产,这部分工资最终会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如果在计算工资扣除时,已将在建工程人员工资扣除,则会出现重复扣除的情况。
[案例75]
[案情说明]井泽(南平)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提取工资15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人员工资20万元;提取数等于实发数,计税工资标准为16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分析说明]井泽(南平)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税前扣除150万元工资,含资本性支出的在建工程人员工资20万元,这就会造成20万元工资在今后固定资产折旧时重复扣除。因此,井泽(南平)实业有限公司在计算2002年税前扣除工资时,应将在建工程人员工资剔除,即本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