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
①、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标准。从2000年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实行计税工资、薪金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算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②、工资薪金支出实行工效挂钩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在实际发放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③、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④、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①、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Ⅰ、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Ⅱ、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Ⅲ、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Ⅳ、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Ⅴ、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Ⅵ、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Ⅶ、独生子女补贴;
Ⅷ、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Ⅸ、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不包括下列人员:
Ⅰ、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Ⅱ、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Ⅲ、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