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问:企业既有税法规定的3%扣除限额的捐赠,又有10%扣除限额的捐赠,那么如何计算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
答:按照教材规定,纳税人同时有几项公益救济性捐赠,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应该是某项捐赠扣除限额与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之和。那么企业既有税法规定的3%扣除限额的捐赠,又有10%扣除限额的捐赠,应分别按照纳税调整前所得乘以3%和10%来分别计算两项捐赠的扣除限额,最后加总为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现行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
9.问:《企业所得税》一章写道:坏账准备金税前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那么这个应收账款和会计账簿上的应收账款相同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坏账准备金税前提取比例应为会计账簿上的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之和余额的0.5%。
10.问: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批准,还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计入技术开发费用的研究人员工资也可以附加扣除吗?研究人员工资在计税工资调整时需要调整吗?
答:根据规定,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作为研究开发费用,可以附加扣除,但是在计税工资调整时,也要按照计税工资进行纳税调整。
11.问:企业在某联营企业的投资成本为50万元,占联营企业股权的10%,某年取得收益100万元,其中包括应得的被投资方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20万元,那么应该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上述问题,企业应将20万元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低于投资企业,则应补税;50万元作为投资成本回收,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另外30万元作为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12.问: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比其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高,其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要补税?
答:根据税法规定,被投资的联营企业是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的,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要补税。另外,联营企业处于“两免三减半”期间,减免税部分视同已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