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企业的违法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税的确认原则之一就是“必须是合法所得”。
2.问:是不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退回的增值税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出口退回的增值税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并不是所有退回的增值税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问:对于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未逾期要计算增值税,那么对这些未逾期的押金也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税法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未逾期要计算增值税,但是不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只有在逾期的情况下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问:视同销售收入是否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算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基数?
答: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收入是作为应税销售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所以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基数。
5.问: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计算基数相同吗?
答:按照今年的税法教材,广告费是以纳税申报表第1行即销售(营业)收入为计算基数的,而招待费则是以纳税申报表第4行即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计算基数的。因此只有在没有销售退回和折扣与折让的情况下,招待费和广告费限额的计算基数才是相同的。而今年新出台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明确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6.问:企业本年漏记的成本费用,在下一年度可以补扣吗?
答:不可以。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7.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是会计利润吗?
答: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是根据前42项计算而得的,而前42项是包括会计利润所不包括的视同销售收入、成本和费用等相关调整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