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其他:
①经营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已征税退款的处理方法:A.退税;B.从以后营业额减除;
②经营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有折扣的同张发票以折扣后的余额,不同张不得扣除。但电信单位以面值减折扣折让后余额;
③经营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征税;
④因核算办法改变已征税预收价款确认收入的可抵减营业额;
⑤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收入减代收转付劳工价款(工资、社费、住房公积金)的余额
⑥中石化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⑦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外币业务的折算:可采用业务发生当天的汇率,也可采用当月1日的汇率;但金融业以实际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末人行公布的基准汇率;保险业以实际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末人行公布的基准汇率。
六、几种经营行为的处理
1.兼营不同税目的: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由增值税
3.兼营应税与非应税(营业税)劳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征增值税
4.建筑业务征收问题。
①预制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增值税
②在施工现场制作的,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5.邮电业务
①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是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是征收营业税的,而邮政部门卖时交营业税,邮政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②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③电信部门自己销售的这些寻呼机、手机并提供相应劳务应该征收营业税,如果单纯的买手机、呼机这些通讯器材的话,不提供相应劳务,应该交增值税。
6.代购代销的征税
①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均应征收营业税: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并另收手续费。
②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无论是否收取代销手续费,对于加价对外销售部分,只缴纳增值税,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7.一些客观题
①饮食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提供香烟等,就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②饮食业自制食品,既可对内又可对外销售的,属于兼营情况。
③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像册等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其体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④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⑤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的不销售汽车的征收营业税。
8.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劳务的征税问题:
(1)签订合同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从2002年9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货和提供应税劳务征增值税,对建安劳务征营业税,不完全符合条件的征增值税:
①有施工安装资质,
②合同中注明建筑业务价款;
(2)总承包人应扣缴分转包人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按上述原则处理)。
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9.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七、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
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征税的数量界限,超过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税法免于征税的部分。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月营业额为200~8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营业额为50元
3.对下岗失业人员,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八、税收优惠
1.《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政策性免征
①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②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不包括福利企业);
③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勤工俭学劳务;
④农业相关的……掌握一个原则:对农产品、农业服务的都有税收优惠;
⑤纪念馆、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仅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2.其它规定的减免税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人寿、养老、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区别所得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营业税;
(5)凡是与财政、民政等国家机关相关的各项收费,不纳营业税;
(6)高校实体经营公寓和相关服务的,如果服务对象是学生和教师,免税;如果是其它社会人员,对其租金和各种服务性收入,按规定征营业税;
(7)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9)对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收入,暂按4.65%征税;
(10)对人保和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不是境内业务,不征营业税;
(1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不征营业税,直接或间接对企业的贷款,征税;
(1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13)电影发行单位:仅对片租征营业税;
(14)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5)对个人购房的政策:销售自购并居住超过1年的住宅,免税;不足1年的,按购销差价计征。个人自建自用房,销售时免税;
(1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基本治疗);
(17)对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的不良债权,免税;相关利息收入,免税;
(18)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对其它保费收入,3年内免税;
(19)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业务不征营业税;
(20)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人等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税;
(21)保险公司因分设而发生的不动产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22)中国电信公司将江浙沪粤等资产重组上市已缴税的预收收入确认收入时不征税;
(23)从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的下列收费不征税: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权利登记费、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业务补偿费、审查费;已征税不退还,调整的从调整日起征税;
(24)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税
(25)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6)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27)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28)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
(2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0)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3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的方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和个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会员费、席位费的保证金为收到或取得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代纳税人收款或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
6.建筑业:参见教材129业,总的原则就是结算日。
7.金融机构的贷款逾期≤90天的,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逾期>90天的部分,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
8.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保险业等以取得收入或索取收入凭据的当天。
9.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卡的,为售卡并收款或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
10.委托贷款业务扣缴时间为代委托方收妥贷款利息的当天。
11.预收性质的价款纳税义务时间为按财务制度被确认为收入的当天。
十、纳税期限
1.营业税纳税期限与其它流转税略有不同:5日、10日、15日、1个月,没有1、3日。以月为一期的,期满之日起10日内缴纳营业税,以日为一期的,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下月1至10月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营业税。
2.特殊规定有: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3.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十一、纳税地点
1.提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运输的:机构属地
2.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在地。转让其它无形资产:机构所在地。
3.销售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4.外出劳务:劳务发生地纳税,未纳税的,回所在地补税
5.跨省的:机构所在地(这里的跨省是指工程本身跨省,例如青藏铁路,就是跨省的,而北京的建筑企业去深圳修建主题公园,却不是跨省。)
6.航空公司:向各分公司缴税。
7.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出租物品、设备的:机构所在地(个人居住地)
8.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纳税,但建安业务就在业务发生地纳税;
9.电信单位、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咨询、通过网络培训(信息、远程调试、检测)为单位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