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习惯性居住地。指所有客观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①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都纳税。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是对月的一年),不扣减临时离境天数(一次不超过30天,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
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
三、应税所得的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
(2)内退问题:
①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
②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前面确定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问题:
①驾驶员承包、承租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②个体出租车收入,按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税征税。
③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征税。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①可分为两类:纯生产经营所得、独立劳动所得
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③个人代销彩票,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产为本人、家庭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劳务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①非独立个人劳动:计“工资、薪金所得”
②独立个人劳动:计“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①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②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著作权使用权:区别于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①不扣除费用。
②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产为本人、家庭及相关人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上述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③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当年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④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8.财产租赁所得(仅指有形财产)
9.财产转让所得(仅指有形财产)
(1)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先。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①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
②转让时,按转让收入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计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①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②个人出售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③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④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⑤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
四、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45%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年薪÷12)-费用(800元)
2.个体经营、承包经营、独资、合伙企业,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独资、合伙企业交个人所得税,就不交企业所得税了)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2万~5万,加五成(30%);5万元以上的加十成。(4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五、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减除标准
①工资薪金所得,月收入减除1600元费用。
②个体工商户: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协议规定的,按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的,按人头平均计算。先分配,再征税。
③承包承租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按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1600元(全年1600×12=19200元)。
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
⑤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减除任何费用。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
(1)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1600元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2)适用:
①在中国境内的涉外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②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专家(不是所有外籍人员);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每次收入确定:
(1)劳务报酬的每次收入确定:
①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每次收入确定:
①作品再版,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
②连载收入,以连载完成后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比如金庸在80年代中期在报纸上连载《射雕》),连载完又出合订本的,视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的稿酬,应与以前出版时取得的合并为一次。(对比A)
(3)特许权使用费:
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笔支付的,也要并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4.其他规定
①个人所得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受灾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
个人所得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全额扣除。(义务教育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村的小学和初中)
②个人的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以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③所得为非现金形式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市场价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重点,注意两种承包方式汇算的区别,另外考虑与所得税结合问题)
(1)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四业,已经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3)查账征税的计税方法
①投资者的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扣除投资者费用800元/月)
②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③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客观题)
④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⑤企业发生的工会、福利、教育经费可在计税工资的2%、14%、3.5%标准之内据实扣除,但不得计提。
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年营业额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企业:2%+5‰),超过部分,可无限向以后年度结转。
⑦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1500万元以下5‰,以上部分3‰(同企业)
⑧不准计提包括坏账准备在内的各种准备金。
⑨举办两个或以上的独资企业时,年终汇算清缴,汇总所有企业的所得为应税所得,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分摊到每个企业分别交纳。
(4)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每月16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3)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4)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①不含税收入≤3360的:
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税=应税所得×税率
②不含税收入>3360的
应税所得=(不含税收入-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税=应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6.财产租赁所得
注意按顺序扣除下列费用:
①税费:包括营业、城建、教育附加、房产税。
②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扣除)
③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④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1-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⑤适用税率:20%。2001.01.01起,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7.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2006年8月1日起,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2)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①房屋原值具体为:
A.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B.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C.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D.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E.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别为: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②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③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