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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5日

90天内应收未收利息应计入应税所得,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应税所得,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当期应税所得。(和营业税的一致)
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18)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熟悉)
申购成功投资者的冻结利息,作股票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申购无效投资者的冻结利息,应计入应税所得;若数额较大,可在5年内平均转入计税;
若不能准确区分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一律并入应税所得计税。
(19)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掌握)
例如:捐出,自产产品,成本30万,同类售价32万
1、销售:增值税:32*17%=5.44万
所得税:(32-30)*33%=0.66万
2、捐赠:营业支出=30+32*17%=35.44万:非公益-不得扣除
公益-按规定处理
(20)取得退货证明的销售退回可以冲减销售收入。
(21)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掌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A、一次收款的,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确认收入;
B、分期收款销售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C、采用银行按揭的,首期款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余款在按揭贷款办理转帐之日确认收入;
D、委托销售的,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视同销售),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F、以非货币资产分成取得收入的,应于实际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实现。

(2)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了解)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3)开发产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A、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⑤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B、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C、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③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了解)
不超过12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确认,超过12个月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一)准予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理解)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是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
(3)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城建税五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六税一费。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4)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
注意:(l)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三)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29项)
这是按税法和会计制度都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的一些项目,但税法对扣除有范围和标准的限制,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内容主要有:

1、借款利息支出:(重点)
含义及内容:
利息支出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①长期、短期投资借款的利息
②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摊销
③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不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①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发生的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③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不计算可以扣除的利息),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超过金融机构利率的部分同样不可以扣除)
例如:你注册资金200万,向关联企业借了1年160万,利率5%(同期金融机构利率4%)。可以扣除的比例:100*4%=4万。实际支付利息:160*5%=9万。纳税调增=5万。
④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与标准:①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②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③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借款,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④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⑤电信企业经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正常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利息允许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⑥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重点)
含义: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工资、薪金支出范围(注意客观题目)
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住房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但下列支出不作工资、薪金支出: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形式:
①计税工资(薪金)制
按财政部规定的工资、薪金标准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薪支出,该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为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1600元。
年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员工平均人数´当地计税工资标准´12(月)
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②效益工资(薪金)制:(熟悉)
实发工资在“两个低于”以内的准予扣除,按批准提取的工资超过实发工资部分不得扣除。

③饮食服务按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可以扣除。(熟悉)

④事业单位: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扣除。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其限额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熟悉)

⑤软件开发企业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扣除,但应注意符合条件。(熟悉)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重点)
三项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不是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并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重点)
含义: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文化事业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扣除标准:
在年度纳税调整前所得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纳税调整前所得的1.5%。
注: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注意:1、允许全额扣除: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捐赠允许全额扣除的情况红十字事业;非营利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2、特殊比例: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对四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允许在应税所得10%以内的部分扣除。
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
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计算及调整
①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16行´允许扣除比例(3%、1.5%、10%)+符合全额扣除的数额
②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
③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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