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考试各种题型都曾出现,特别是作为综合题型。本章一般分值为15分以上,
题量在4-5题。是考试中必须全面掌握的章节,有时比增值税分值还多!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了解)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纳税义务人的正确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义务人为内资各类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三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企业,还包括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这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的确定原则:合法所得;纯收益;实物或货币所得;中国企业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境外已纳税款可抵扣)
(2)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税率(熟悉)
企业所得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其法定税率为33%。考虑到一些盈利水平较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还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它们是18%、27%,因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有三个适用税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税额时选择哪个税率,要看其当年应税所得额是多少,而不看其经营规模是大是小。具体规定如下:
1、基本税率:33%
2、两档照顾性税率
(1)年应纳税所得额≤3(含3万元):18%
(2)3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7%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税所得予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
举例:
例:某企业2001年度发生亏损6万元,2002年度盈利9万元,该企业200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解:(1)应纳税所得额=9-6=3(万元)
(2)因为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所以适用18%的所得税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3´18%=0.54(万元)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间接法)
要结合纳税申报表全面掌握
一、收入总额(客观题多。计算题中比较集中,比较容易)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合计,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总额的确定共有32个项目(包括基本规定和特殊规定),考生应弄清每一个收入项目的具体内容。
1、收入确定的基本规定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它收入。这是指上述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等。
2、收入确定的特殊规定
(1)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企业减税或退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一般情况下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有指定用途的不征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计征所得税;
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退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
出口退回的增值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口退回的消费税,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即应计入企业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根据资产评估增值的起因不同,税务处理方法有如下具体规定:
①清产核资中的资产评估增值: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税所得额。
②产权转让中净损益:净收益或净损失,需计入应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税所得。
③股份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为资产评估增值而多计提的折旧。调整方法:据实逐年调整;综合调整。
举例:原因100,评估值150,年折旧率10%,
评估增值50,50不需要计算所得税,会计上可以按150提取折旧,
纳税调整:
逐年据实调整:150*10%-100*10%=5万
综合调整:50/(比如选择8年)=6.25万
(3)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掌握)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和非现金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入受赠资产的价值、捐赠方负担的增值税但受赠企业负担的税费不包括在内,如别人给我一台机床,专用发票100,税收17,同时我支付了运费5万,则计入企业所得税的金额:(100+17)*33%)
(4)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扣除;如果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熟悉)
(5)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原则上1年,最长不超过3年)。
(6-10项目了解)
(6)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7)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购买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8)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手续费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9)烟草公司收到的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电信业,除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余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电信企业采取折扣折让方式,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电信企业预收价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到期失效的有价通信卡沉淀金额,应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结转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12)纳税人在建工程试运行收人;
(13)纳税人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14)取得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了解)
(15)可分期确定收入的情况: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加工制造大型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了解)
(16)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收入的确定。(了解)
(17)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