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五类:
(一)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二)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四)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五)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二、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2003年以来,相关部门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建立健全税收政策扶持体系,加强和改善税收宏观调控,加快税收法制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了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