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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第一章导读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5日
  第1章 导读

  一、考试大纲


  二、重点难点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税收“三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

  总体上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权利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首先,税法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其次,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四、税法的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1.流转税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所得税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财产、行为税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4.资源税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五、法的地位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

  六、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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