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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增值税(9)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14日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赞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赞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地区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15)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
  (16)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中国产品;
  (17)从1997年l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l2类货物。
  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上述企业如出口这些货物不按“免税并退税”政策处理。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除上述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税外,其他非生产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是对一般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的限制。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规定列举的l2类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上述企业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免税,当然更不能退税。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自1999年l月l日起,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白金等。

  (五)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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