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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辅导增值税法(2)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由于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例】假定国美电器从厂家购买家用电器每台2000元(不含税),该企业又以同样价格2000元/台卖给消费者;厂家给商业企业返利200元。

  【解析】商业企业应冲减的进项税额=200÷(1+17%)×17%=29.06(元)

  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2000×17%-(2000×17%-200/1.17×17%)=2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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