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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辅导增值税法(13)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8日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变化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变化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经典例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 )

  A.销售方收到第一笔货款的当天

  B.销售方收到剩余货款的当天

  C.销售方发出货物的当天

  D.购买方收到货物的当天

  答案:C

  解析: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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