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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消费税法(8)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28日

  【例3-4】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8000元,该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8000×(1+5%)÷(1-30%)

  =8400÷0.7=12000(元)

  (2)应纳税额=12000×30%=3600(元)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例题】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解析】①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②应纳增值税=[10×1000×(1+10%)+2200]×17%=2244(元)

  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上面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税法规定。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变化2009年1月1日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经典例题】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成本利润率为10%,假设没有进项税)。

  【解析】

  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2000×0.5=10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12×2000×(1+10%)+1000]÷(1-20%)×20%=6850(元)

  应纳消费税=1000+6850=7850(元)

  ②增值税={[12×2000×(1+10%)+1000]}÷(1-20%)×17%=58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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