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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消费税法(8)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28日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②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提供劳务;

  ④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经典例题】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卷烟和雪茄烟,卷烟的最高价110元/条、平均价100元/条(均为不含税价格)。将30条卷烟做样品,分给各经销单位;将1大箱卷烟分给职工作福利。(消费税换、抵、投为最高价)

  【解析】

  销项税=(30×100+1×250×100)×17%=4,760(元)

  消费税=30×100×45%+30×0.6+1×250×100×45%+150=12,768(元)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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