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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消费税法(12)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29日

  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经典例题】某烟厂4月外购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85万元 ,期初尚有库存的外购烟丝100万元,期末库存烟丝200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是多少?

  【解析】本月外购烟丝的买价=85÷17%=500(万元),生产领用部分买价=100+500-200=400(万元),准予扣除的消费税=400×30%=120(万元)。

  扣税环节: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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