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税法学习笔记

2010年注会税法税务行政处罚资料详解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1日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经典例题】2005年

  各级税务机关下设的税务所、稽查局以及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都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答案】×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二)一般程序:

  1.调查与审查;2.听证;3.决定。

  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听证的以外,对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案情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经典例题】2004年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答案】√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