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
完税价格=境外加工费 料件费 复运进境的运保费
4.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5.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6.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7.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l2)]
9.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剔除出口关税和支付给境外的佣金。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1+出口税率)
=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出口关税
(四)进口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一般进口
海运进口的算至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陆运进口的算至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空运进口的算至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
无法确定实际运保费的,按照同期同行业运费率计算运费,按照(货价 运费)×3‰计算保险费,将计算出的运保费并入完税价格。
2.其他方式进口
邮运进口的按邮费视同;境外边境口岸成交的依货价1%计算;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不另计运费。
(五)完税价格的审定
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应按一般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按照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时,为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
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推迟作出估价决定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海关对实行担保放行的货物,应自具保之日90天内核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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