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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关税法3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7日
  四、原产地规定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该国即为原产国。

  2.实质性加工标准是指:⑴加工后税则4位归类(“目”)发生改变。⑵加工增值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及以上的。

  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五、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组成

  以到岸价(CIF)为基础,包括离岸价(FOB)、运费、保险

  2.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

  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CIF三项缺一不可。

  3.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最低价格);

  (2)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

  (3)其他合理的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申报进口价格  原进口价格  申报内销价格 
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  1.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
2.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中除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外的境外购入料件 
1.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
2.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
3.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
4.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 

  2.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

  完税价格=境外修理费+料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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