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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源税法
■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内容有:纳税人、税目、应纳税额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本章难点问题是:应税资源产品划分、课税数量确定等。
一、纳税义务人(熟悉)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熟悉)——7大类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三、课税数量(掌握)
1.一般规定:销售数量、自用数量。
2.具体方法:
①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②盐: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五、减免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地点
1.时间:同增值税
2.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其他:
1.扣缴义务人相关规定
2.进口不征资源税,出口不退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