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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税收征收管理法

来源:大家论坛 2011年6月28日
导读: 导读:考试大为帮助考试有效复习知识,特整理2011年《税法》科目强化班讲义,帮助考生强化考试知识点,重点突破。点击查看汇总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1)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四)减免税收制度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2.税收调整制度。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七)税收保全措施

   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九)欠税清缴制度

   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1)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税款的追征。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十一)税款入库制度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一)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的税务检查。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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