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二)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三)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
①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二)变更、注销 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六)非正常户处理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发票管理
(三)税控管理
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四)延期申报管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相关推荐: